各投保院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要求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请各院校在发送投保清单时明确告知受票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