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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宜告客户通知书

来源:本站 最后更新:2016-04-21 16:38:52 作者:佚名 浏览:10603次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宜告客户通知书

亲爱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的支持和信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4月19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第23号),保险行业将于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行的营业税制度将从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为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和体验,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2016年4月30日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将无法开具营业税发票。

         若您投保的保单于2016年5月1日前起保(即保险责任开始时点),且尚未收讫发票的,请您于2016年4月30日前通知您的客户经理、电话咨询95511或前往我公司开具营业税发票,否则视同您不再需要营业税发票。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公司将根据政府相关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1.由于需要对增值税开票系统设置、领购增值税发票,我公司在2016年5月初可能无法为您立即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将在系统配置完成后第一时间根据您的投保信息为您开具增值税发票,衷心地感谢您对我公司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2.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购买我公司的保险产品为应税产品,同时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要求,我公司需登记您的增值税纳税人信息,并确认您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便为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您所购买我公司的保险产品为免税产品或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需提供。

         若您在此之前未向我公司提供过开票信息,烦请填写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采集表”(格式如下),并在“公司名称”处加盖您单位的公章后与投保资料一并提交至联系人或我公司,我们将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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